批準
根據(jù)委員會的決定
海關聯(lián)盟
2011年12月9日第878號
前言
海關聯(lián)盟“關于個人防護設備安全”的技術法規(guī)(以下簡稱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是根據(jù)2010年11月18日哈薩克斯坦和俄羅斯聯(lián)邦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技術法規(guī)共同規(guī)則的協(xié)議制定的。
制定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目的是在海關聯(lián)盟統(tǒng)一關稅區(qū)內(nèi)對個人防護設備制定統(tǒng)一的要求,強制實施和執(zhí)行,確進入歐亞聯(lián)盟區(qū)域的個人防護設備的自由流通。
1. 適用范圍
1.1.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是為了確保保護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環(huán)境保護以及防止在關稅同盟領土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1.2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適用于個人防護裝備,無論其原產(chǎn)國為何,之前未在海關聯(lián)盟共同關稅區(qū)內(nèi)運行(新的)并已進入流通的個人防護裝備。
個人防護裝備的設計、生產(chǎn)、運營、儲存、運輸、銷售和處置的要求受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規(guī)定管制。
1.3.在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中,個人防護裝備的安全是指:
不存在因使用個人防護設備而對人類和環(huán)境造成的不可接受的影響,包括制造這些設備的材料的影響;
在操作下列個人防護設備期間,當暴露于有害危險因素時,確保人身安全:
- 機械影響和一般工業(yè)污染;
- 有害化學品;
- 電離和非電離輻射;
- 暴露于高(低)溫;
- 暴露于電流、電場和電磁場;
- 生物因素(微生物、昆蟲)的影響;
- 能見度降低。
1.4.受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管制的個人防護設備在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附錄1中列出。
1.5.個人防護設備(個人防護設備的組件)根據(jù)其預期用途進行分類,具體取決于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2中的防護特性。
1.6.個人防護用品的鑒定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1)個人防護用品的鑒定由申請人、履行外國制造商職能的人、國家監(jiān)督(控制)機構、海關監(jiān)管機構、個人防護用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鑒定人)為以下人員進行用途:
確定個人防護裝備是否屬于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的范圍;
防止誤導消費者(買家和用戶)的行為;
2) 在識別過程中,建立以下內(nèi)容:
-符合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附錄1的個人防護設備類型;
-符合本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2規(guī)定的保護組和子組;
-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節(jié)的個人防護設備名稱;
3) 識別個人防護裝備,以確定其屬于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的范圍,識別人員必須確保被識別的個人防護裝備的名稱與所提供的特定類型或類型組合相對應用于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1和第4節(jié)中規(guī)定,保護的目的對應于本技術法規(guī)附錄 規(guī)定的保護組和子組或它們的組合;
4) 通過視覺比較包裝上的標簽或直接在個人防護用品上標明的個人防護用品的類型和名稱,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識別,以確定其屬于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的范圍。具有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節(jié)和附錄1規(guī)定的名稱和類型的設備;
5) 為了識別個人防護裝備以防止誤導消費者(購買者、使用者)的行為,識別人員必須確保,根據(jù)本段第1-4 款規(guī)定的識別程序的結果,可識別的個人防護設備與標簽中指定的信息相對應。
1.7.本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效力不適用于以下類型的個人防護裝備,其安全要求由其他的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的相關立法和其他文件以及相應的技術法規(guī)規(guī)定:
1) 體育比賽中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
2) 為消防隊和確保消除自然和人為緊急情況后果的單位專門設計的個人防護裝備;
3) 專門設計用于航空、航天技術和水下工作的個人防護裝備;
4) 專門設計的用于醫(yī)療目的和微生物學的個人防護設備;
5) 展覽和交易會期間用作樣品的個人防護裝備;
6) 設計或改裝的個人防護設備,以防止可用于軍事目的的細菌(生物)制劑和放射性物質(zhì)、化學武器中使用的有毒化學品和用于抗暴的化學制劑,以及專門為其設計的部件。
2.定義
3、市場流通規(guī)則
如果個人防護設備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要求,以及適用于它們的其他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要求,只要它們通過了符合性認證,就可以在市場上流通。
未經(jīng)確認符合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在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打上產(chǎn)品流通EAC標志,不得使用和在市場上銷售流通。
未在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標明產(chǎn)品流通EAC標志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在市場上流通。
4.安全要求
4.1.個人防護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方式必須確保在按預期使用并滿足操作和維護要求時,它們提供:
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免受有害和危險因素的必要水平;
不存在可能導致危險出現(xiàn)的不可接受的風險;
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免受因使用個人防護設備而產(chǎn)生的危險的必要水平;
4.2.個人防護設備(皮膚科除外)必須滿足以下一般要求:
1)個人防護裝備與使用者身體接觸的部件(材料和接縫)不得有可能導致皮膚刺激、碰撞、疼痛或傷害的突出物;
2) 個人防護設備不得排放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zhì)。個人防護用品的衛(wèi)生和化學安全的特點是有害化學物質(zhì)向模型環(huán)境遷移,符合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附錄3表1:
對于與人體外層皮膚和黏膜直接接觸的個人防護裝備的部件(材料),包括與人體皮膚接觸面積超過5%的特殊服裝,其允許遷移量水生模型環(huán)境中的化學品含量不應超過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規(guī)定的值;
對于與吸入空氣有接觸的個人防護裝備的部件(材料),包括不與人體皮膚接觸面積超過5%的特殊服裝,空氣模型環(huán)境中化學物質(zhì)的最大允許濃度不應超過本關稅同盟技術法規(guī)規(guī)定的價值;
3)個人防護用品及其部件、部件(材料)必須符合本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3表2規(guī)定的衛(wèi)生-化學、感官和毒理學-衛(wèi)生指標;
4) 個人防護裝備的特性必須確保在制造商提供的條件下用于其預期目的時,不會暴露于這些防護裝備對用戶的有害和(或)危險因素,或確保暴露水平這些因素不超過本關稅同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3中給出的標準;
5) 個人防護用品的設計和制造必須使使用者在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條件下能夠進行其活動,個人防護用品保持其防護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
6)個人防護用品必須有與使用者的人體測量數(shù)據(jù)相對應的設計,而尺寸和尺寸范圍必須考慮到所有類別的使用者;
7) 應借助調(diào)節(jié)和固定系統(tǒng)以及尺寸范圍的選擇來確保使用的方便性;
8) 各種類型的個人防護設備,無論其設計和制造特性如何,旨在確保同時保護身體不同部位免受多種同時作用的危險和(或)有害因素的影響,必須在結構上兼容并符合人體工程學;
9) 擬在火災和爆炸危險環(huán)境中使用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由不產(chǎn)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10) 個人防護裝備必須具有最小重量,同時不降低使用過程中對結構強度和防護性能的有效性的要求;
11) 用于自救和救援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確保能夠在包裝上標明的時間內(nèi)穿上(使它們進入工作狀態(tài),打開它們)或取下它們并在制造商的操作文件中;
12) 個人防護用品的操作文件必須注明完整性、保質(zhì)期或保質(zhì)期、保修期(對于在儲存和操作過程中失去防護性能的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儲存、使用(操作和操作)規(guī)則。維護)、運輸和處置,以及必要時個人防護裝備的氣候設計及其脫氣、去污、消毒的規(guī)則,以及確認其防護性能的方法。
4.3.防止機械應力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關于機械應力和一般工業(yè)污染的手部專用防護服和個人防護裝備:
防刺穿材料和產(chǎn)品必須具有抗刺穿性,包括織物至少13 N 、人造革至少22 N 和天然皮革至少58 N ;
防割傷材料和產(chǎn)品必須具有抗割傷性,包括織物至少為2 N/mm,人造革至少為6 N/mm,天然皮革至少為8 N/mm;
個人防護設備的材料,耐磨,必須用防水砂紙耐磨,包括織物至少 500 次暴露循環(huán),人造革至少 1600 次暴露循環(huán),天然皮革至少 7000 次暴露循環(huán)和耐久性用磨石磨損至少 350 次暴露周期 - 對于針織織物;
用于其制造的特殊服裝和織物,耐磨,必須耐磨:亞麻和半亞麻織物(如帆布)-防水皮膚(至少 500 次暴露循環(huán)),其他織物-灰布(至少 3000 次暴露)周期),防止一般工業(yè)污染的特殊服裝和用于其制造的紡織材料 - 灰羊皮布(至少 1300 次暴露周期);
手部個人防護裝備材料在機械應力下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經(jīng)紗 600 N 和緯紗 400 N(織物),人造革至少 350 N,天然皮革至少 130 N。用于手的個人防護裝備的針織物的機械應力斷裂強度必須至少為140 N;
用于防止機械影響的特殊服裝面料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400 N,為了防止一般工業(yè)污染 - 經(jīng)線至少為 400 N,緯線至少為 250 N;
防止機械應力、一般工業(yè)污染和機械應力手個人防護設備的接縫處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250 N,對于斷裂載荷較低的材料,接縫處的斷裂載荷不應小于小于材料的斷裂載荷;
防護無毒粉塵的材料和產(chǎn)品必須具有粉塵滲透性,具體取決于防護組,但不超過 40 克/平方米,并在 5 次洗滌或干洗后保持其防塵性能;
防水和無毒物質(zhì)溶液的特殊防護服必須具有至少 2000 Pa 的防水性能,并且當暴露在水流中時 - 至少 3500 Pa;
用于防水的個人手部防護設備以及用于其制造的無毒物質(zhì)和材料的溶液必須防水;
2) 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針對機械應力和一般工業(yè)污染的特殊防護服和手部保護裝置必須說明其用途和使用條件;
3) 防止機械運動部件可能捕獲的特殊服裝不應有外部可拆卸部件,并且必須具有材料和接縫的斷裂載荷,在捕獲的情況下,該部件的捕獲材料或該人員的相鄰接縫超過該載荷保護設備將被銷毀而不會對用戶造成傷害;
4) 制造商在防止機械運動部件可能捕獲的特殊服裝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標明產(chǎn)品部件、零件連接點的斷裂載荷值的間隔;
5) 關于手部振動的個人防護裝備:
防止手部振動的個人防護裝備應避免手接觸振動表面;
帶有保護墊的產(chǎn)品手掌部分(處于松弛狀態(tài))的最大厚度不應超過8毫米;
接縫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250 N;
吸振材料應確保制造商提供的吸振性能保持不變,在這些材料的機械強度損失或位移的情況下不應惡化;
6) 制造商在防振手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標明振動保護的有效性指標和使用條件(目的);
7) 關于防止腳(鞋)振動的個人防護裝備:
鞋類的振動防護效率必須在 16 Hz 的振動頻率下至少為2 dB,在31.5 Hz 和63 Hz 的振動頻率下至少為4 dB;
本條第9款規(guī)定了對鞋底材料、鞋部件緊固強度及其在振動條件下的其他參數(shù)的其他要求;
8) 制造商必須在腿部防振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注明防振效率(傳遞系數(shù))的數(shù)值;
9) 關于防止腳(鞋)受到撞擊、刺傷和割傷、一般工業(yè)污染、磨損、水和無毒物質(zhì)溶液的個人防護裝備:
保護足部免受沖擊的鞋類,根據(jù)用途,應配備以下保護裝置:保護前足免受沖擊的保護襪,能量至少為 5 J,安全防護罩,可防止前足受到?jīng)_擊。背部至少有 3 J 的能量,防護罩可提供至少 2 J 能量的腳踝區(qū)域免受沖擊的保護,過度升起的襟翼可提供至少 15 J 能量的起重部分的沖擊保護, 提供保護以防止脛骨受到能量至少為 1 J 的沖擊的防護罩;
用于防止刺穿和割傷的鞋子必須具有防刺穿襯里并提供抗穿刺能力 - 不少于 1200 N;
允許使用列出的保護裝置完成鞋子,同時提供針對多種有害機械影響的保護;
防護襪在受到能量為 5、15、25、50、100、200 J 的沖擊時的內(nèi)部安全間隙必須至少為 20 mm;
鞋底的材料必須具有至少 2 N / mm 的強度和不超過 70 肖氏單位的硬度,但鞋類除外,以防止一般工業(yè)污染;
鞋底與鞋頂緊固部位的強度至少為45N/cm(橡膠和聚合物鞋除外)。鞋件的連接,除連接底部與頂部外,還必須有至少120 N/cm的抗拉強度;
防止磨損的鞋子應采用耐磨鞋底;
防水鞋必須防水;
10) 制造商必須在個人足部保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指明其用途和使用條件;
11)關于腳(鞋)滑的個人防護裝備:
鞋底的底托(橡膠和聚合物鞋除外)必須具有至少 180 N/cm 的抗拉強度,并且在整個使用壽命期間不得降低超過 25%;
潤滑表面的滑動摩擦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 0.2;
本款第9款規(guī)定了對鞋底材料、鞋部件緊固強度及其他參數(shù)的要求;
12)制造商在個人足部防滑保護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產(chǎn)品防滑性能的保存期限和使用條件(目的);
13) 關于頭部的個人防護裝備(防護頭盔):
防護頭盔不應以至少50 J 的沖擊能量向頭部傳遞超過5 kN 的力,并且當暴露于能量至少為30 J 的尖銳墜落物體時,不應與頭部發(fā)生接觸;
防護頭盔必須提供內(nèi)部空間的自然通風;
與帶電部件接觸的頭盔主體必須防止受到頻率為50 Hz 且電壓至少為440 V 的交流電損壞,并且在暴露于電弧的情況下,頭盔主體必須提供防止熱風險的保護,而不是燃燒或熔化;
防護頭盔必須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溫度范圍內(nèi)保持防護性能。每個防護頭盔都必須有永久性標記(包括雕刻、壓花等)或難以去除的標簽,標明頭盔可以使用的溫度范圍,以及電絕緣性能等級、耐腐蝕符號橫向變形和熔融金屬飛濺(如果頭盔符合規(guī)定要求);
防護頭盔必須在頭部有一個固定系統(tǒng),不允許自發(fā)掉落或從頭部移位;
在防護頭盔的設計中使用下巴帶時,其寬度必須至少為10毫米,并且必須以至少150 N 且不超過250 N 的力破壞緊固機構;
測試過程中防護頭盔的側向變形允許不超過40毫米,剩余 - 不超過15毫米;
在整個使用過程中,頭戴防護頭盔位置調(diào)整系統(tǒng)在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不應自發(fā)故障;
14) 制造商在頭部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操作溫度范圍、對電流影響的防護性能和使用目的;
15) 關于頭部免受靜止物體撞擊的個人防護裝備(防護帽):
防護帽向頭部傳遞的最大力不應超過 10 kN,沖擊能量至少為12.5 J,當與尖銳物體碰撞時,尖銳物體不應與頭部接觸,沖擊能量至少為2.5J;
防護帽必須為內(nèi)部空間提供自然通風;
在帽子設計中使用下巴帶時,其寬度必須至少為 10 毫米,并且必須以至少 150 N 且不超過 250 N 的力破壞緊固機構;
16) 制造商在頭部防止撞擊靜止物體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用途和操作條件;
17) 關于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包括非電離輻射:
護目鏡不應有突起、銳邊、毛刺或其他在使用過程中引起不適或傷害的缺陷;
設計用于防止高速粒子的防護鏡必須能夠抵抗 0.84 J(低能沖擊)動能的沖擊,而封閉式護目鏡 - 能夠抵抗 0.84 J(低能沖擊)或 5.9 動能的沖擊J(中等能量沖擊);
強度增加的安全護目鏡必須能承受公稱直徑為 22 mm、最小質(zhì)量為 43 g、平均速度為 5.1 m/s 且能量不大于小于 0.6 J;
在間接通風的封閉式護目鏡中,粉塵混合物通過通風孔進入亞足空間的滲透量不應超過3mg/min;
用于防護非電離輻射的封閉式護目鏡主體必須提供與護目鏡濾光器相同或更高水平的非電離輻射防護;
防護眼鏡(眼鏡片)的光學部件不得有光學缺陷(氣泡、劃痕、斑點、混濁、侵蝕、鑄痕、侵蝕、顆粒感、加深、剝落和粗糙),并具有損害視覺感知的光學效果,而球形折射和散光不應超過:對于第一光學等級 0.06 屈光度,對于第二級 - 0.12 屈光度,垂直平面內(nèi)的棱鏡作用 - 0.25 棱鏡屈光度;在水平面 - 第一光學等級為 0.75 棱鏡屈光度,第二光學等級為 1.00 棱鏡屈光度;
在測試期間,制造商聲明用于個人眼部保護設備的防霧眼鏡必須保持至少 8 秒的霧度;
18) 制造商在個人眼部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其使用(目的)的光學等級、防護性能和條件;
19) 關于個人防護裝備(面罩):
配備控制系統(tǒng)的防護面罩的設計和制造必須確保其調(diào)整在操作過程中不會自發(fā)地受到干擾;
防護面罩的調(diào)整應在不將產(chǎn)品從頭部取下的情況下進行,而頭部的附件不應移動;
防護面罩的濾光片應散裝著色,除主要光學效應(過濾)外,不應具有導致視覺感知惡化的附加光學效應。濾光片的附加光學效果不應超過本款第十七款規(guī)定的數(shù)值;
面罩的質(zhì)量不得超過0.65公斤;
設計用于防止高速粒子的面罩必須具有0.84 J(低能沖擊5.9 J(中能沖擊)或14.9 J(高能沖擊)動能的抗震性,具體取決于目的;
防護面罩的光學部件(觀察保護和防護眼鏡、屏幕)不應具有會損害視覺感知的光學效果。這些部件的光學效果不應超過本款第十七款規(guī)定的數(shù)值;
強度增加的面罩必須能承受公稱直徑為22 毫米、最小質(zhì)量為43 克、平均速度為5.1 米/秒且能量不超過小于0.6 J;
20) 制造商在人員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指明防護性能和操作條件,并注明提供防護的有害和危險因素的暴露清單和級別;
21)關于防止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裝備:
在防墜落系統(tǒng)中,當使用安全帶時,墜落瞬間傳遞給人員的力不應超過 6 kN;
使用約束安全帶時,傳遞給人的力不應超過4 kN;
安全和約束系統(tǒng)的組件和連接元件必須承受至少15 kN 的靜載荷,由合成材料制成的吊索必須至少承受22 kN;
具有帶鋼絲吊索或集成減震器的可伸縮裝置的保護系統(tǒng)組件,以及升降裝置和救援裝置,個人救援裝置除外,必須承受至少12 kN 的靜載荷;
防止從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設備的設計必須避免在工作期間對背部造成傷害,包括在不舒服的位置、人員從個人防護設備上掉下來,以及個人防護設備的連接元件自動斷開;
防止從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承受重達100 kg 的負載從等于4 m、2 m 和1 m 的高度和約束皮帶(不帶皮帶的安全帶)-從等于的高度墜落時發(fā)生的動態(tài)載荷吊索的兩個最大長度;
防止從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裝備的緊固件必須排除自發(fā)打開的可能性并位于前面;
吊索的最大長度,包括端部連接的長度,考慮到減震器,應不超過2m;
登山扣的設計應排除意外開啟,并排除使用時夾傷和手部傷害;
連接元件的材料必須耐腐蝕,金屬部件不得與人體直接接觸,手除外;
為個人救援設備 (ISU) 制定了額外的安全要求:
人救援設備必須確保任何用戶的有效和安全使用,無論建筑物(結構)的建筑復雜程度如何,隨時準備使用;
人救援設備應排除旋轉(zhuǎn)和用戶在下降過程中自由落體的可能性,以及下降的突然停止;
人救援設備中的下降速度應自動提供且不超過2 m/s;
人救援設備應能夠確定使用事實,以防止重復使用,并排除發(fā)射后對用戶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人救援設備組件必須能夠耐受高溫、生物效應并在這些影響之后保持其有效性;
22) 制造商在防止從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指明帶吊索的安全系統(tǒng)的總長度,包括減震器、端部連接和連接元件以及使用的氣候條件,對于人救援設備額外指示最大下降高度;
23) 關于聽覺器官的個人防護裝備:
將耳機壓在耳朵周圍的頭部的力應至少為8 N 且不超過14 N;
耳機密封墊壓力不超過4500Pa
耳機的部件在接觸熱物體后不應燃燒或冒煙;
用于食品和制藥行業(yè)的抗噪襯墊必須具有可檢測的金屬成分;
耳機與頭盔結合使用時,頭帶當量的按壓力不應超過14N,如果有調(diào)節(jié)該壓力的裝置,應將規(guī)定參數(shù)設置為不超過14N;
耳機與頭盔結合使用時,頭帶等效壓緊力的平均值應不小8N;
耳機與頭盔結合的減震器壓力不應超過4500Pa,如果耳機與頭盔結合的耳機有調(diào)節(jié)頭帶等效壓緊力的裝置,則最大壓緊力應設置為不大于14N;
聽力器官個人防護裝備的附件必須保證至少2500次拉伸循環(huán),而按壓力的降低不得超過初始值的15%;
抗噪耳塞的形狀必須允許它們從外耳道或耳廓插入和移除,而不會對用戶造成不適和傷害;
24) 制造商必須在聽力器官個人防護設備的包裝和操作文件中標明該個人防護設備的防護性能和使用條件(目的)。
4.4.針對化學因素的個人防護裝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關于絕緣服(包括用于防止生物因素的那些)
強制向潛水服空間和呼吸區(qū)供氣時,必須至少以150升/分鐘的體積供氣,而潛水服空間內(nèi)的超壓不應超過300帕,且呼吸區(qū)的空氣溫度不應高于+ 50°C,相對濕度超過30% 和 +60°С,相對濕度低于30%;
在呼吸區(qū)的強制供氣系統(tǒng)突然(緊急)關閉的情況下,防護服的設計必須確保人員在至少60 升/分鐘的體積空氣流量下能夠不受阻礙地自然呼吸;
在0.5·10 m/s 的恒定體積空氣流速下,呼吸阻力在自給式絕緣服中不應超過200 Pa,在呼氣時不應超過160 Pa,在絕緣軟管服中呼氣時不應超過80 Pa;
供應給絕緣軟管套裝的空氣量必須至少為4.2 10 m/s (250 l/min),包括呼吸區(qū)至少2.5 10 m/s (150 l/min);
吸入空氣中二氧化碳的體積含量不得超過2%,氧氣不得低于18%;
強制送入防護服下方空間期間的空氣溫度應為+18°C 至+23°C,相對空氣濕度為30% 至60%(帶有自動強制供氣系統(tǒng)的防護服除外);
穿絕緣服的視野面積減少不應超過不穿絕緣服的視野面積30%;
絕緣服的設計應保證接收和傳輸使用特殊裝置傳輸?shù)穆曇?、視覺或信息的可能性,同時語音頻率范圍內(nèi)的聲音阻尼不應超過10分貝,語音感知的下降應不超過15% , 傳輸語音的可懂度不應低于單詞的80%,對于需要更高質(zhì)量交流的作品 - 至少94% 的單詞;
氣流在強制送風過程中產(chǎn)生的聲級不應超過70分貝;
絕緣服的設計必須防止通過灌溉提供的水和溶液流入絕緣服下的空間至少10 分鐘;
絕緣服的設計、它的質(zhì)量及其在身體表面的分布不應限制使用者的行動能力和表現(xiàn),妨礙他在個人防護設備的規(guī)定操作條件下工作、移動和疏散。在緊急情況下,絕緣軟管套裝的質(zhì)量不應超過8.5公斤,自主11公斤;
絕緣服在整個使用壽命期間必須保持其性能,以確保在適當類型的清潔后確保規(guī)定的保護系數(shù),并且在運行期間其強度降低不得超過制造商聲明值的25%;
對于打算在不利的小氣候條件下運行的隔熱服,必須提供使用提供隔熱、排熱或供熱裝置的可能性;
2) 制造商在絕緣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防護系數(shù)和達到它的條件、保護作用的最長時間以及影響因素的指示、連續(xù)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以及達到此目的的條件。達到的方法、方法和脫氣頻率(如果提供);
3) 關于呼吸系統(tǒng)的絕緣個人防護設備:
每個產(chǎn)品必須有一個適用于產(chǎn)品、包裝和操作文件的識別號;
除頭盔面罩和配備眼鏡和面罩的呼吸器外,該類型呼吸系統(tǒng)的所有個人防護設備的視野范圍限制不超過 30%;
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確保確定產(chǎn)品首次進入工作狀態(tài)或打開的可能性
從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吸入的混合物的溫度不應超過 60°С,用于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設備,保護作用時間長達 15 分鐘和 55°С - 保護作用時間為超過15分鐘;
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用品暴露在800°C溫度的明火中5秒后,從火焰中取出后不應著火燃燒;
吸入的混合物中氧氣的體積分數(shù)必須至少為 21%;在使用初期,允許氧氣體積分數(shù)短期降低至 19% 的時間不超過 3 分鐘;
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及其組成部件必須密封;
如果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設備設計中存在彈性部件,則在折疊狀態(tài)下長時間存放期間不應粘在一起;
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必須能夠承受與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從 1.5 m 高度跌落到混凝土地板上時產(chǎn)生的載荷類似的載荷;
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的控制裝置 - 呼吸裝置(閥門、杠桿、按鈕等)必須易于啟動,防止機械損壞和意外啟動,并且必須以不超過80N的力觸發(fā), 用于地下工作的呼吸器——不超過196N;
4) 制造商必須在所有絕緣個人呼吸防護設備的包裝和操作文件中注明防護系數(shù)、再生氣筒的最低響應溫度(如果有)、吸入和呼出呼吸阻力、防護作用時間, 連續(xù)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和實現(xiàn)這一點的條件, 安全操作規(guī)則, 會計、儲存和運輸規(guī)則, 排除加熱、墜落、沖擊和未經(jīng)授權的訪問, 處置規(guī)則, 考慮到它的需要在制造商指定的專業(yè)組織中進行,由于年齡、健康狀況和其他可能影響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安全使用的用戶生理特征而對使用的一般限制,培訓規(guī)則(教育) 和允許用戶操作;
5)關于化學結合氧對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用品的絕緣:
這種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為呼吸系統(tǒng)和眼睛提供保護,并且防護系數(shù)至少為 2·10;
70 dm/min的肺通氣時吸氣和呼氣時的呼吸阻力不應超過1960 Pa,35 dm/min的肺通氣時的呼吸阻力不應超過980 Pa;
在直接使用指定的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的整個過程中,吸入空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不應超過 3%,在操作的前 6 分鐘內(nèi)為負溫度條件下,短期(不超過 3 分鐘)吸入的氣體呼吸混合物中二氧化碳的體積分數(shù)最多可增加 5%;
再生產(chǎn)品的粉塵不應進入使用者的呼吸道,唾液或冷凝液不應干擾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用品的工作并對使用者產(chǎn)生有害影響;
呼吸防護裝置面向使用者身體的表面溫度不應使使用者感到不適,個人呼吸防護裝置的設計應提供保護人員在使用過程中不被灼傷;
風管系統(tǒng)元件的連接必須承受至少 98 N 的拉斷力;
用于地下工作的呼吸器必須具有抗壓性,垂直和傾斜位置的力為 98 kN,水平位置的力為 392 kN;
6)關于用壓縮空氣(氧氣)隔離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設備:
這種面部下無過壓的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裝備必須對呼吸系統(tǒng)和眼睛提供保護,防護系數(shù)至少為2·10;
面部下超壓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裝備應能對呼吸系統(tǒng)和眼睛提供保護,防護系數(shù)至少為1·10;
使用壓縮空氣的隔離式呼吸保護裝置,在肺通氣量30分米/分,二氧化碳釋放量1分米/分的情況下,吸入空氣中二氧化碳的體積分數(shù)不應超過1.5%;
這種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壓縮空氣(氧氣)自救器除外)必須有一個警報裝置,可以提前通知氣瓶中壓縮空氣(氧氣)的供應結束,而人通過的外耳道入口聲音報警裝置產(chǎn)生的聲級必須至少為80分貝,聲音的頻率響應必須為800-5000赫茲;
吸氣時呼吸阻力不超過400 Pa,肺通氣時呼氣時不超過500 Pa 30 dm/min 無超壓呼吸器,吸氣時不小于0 Pa,呼氣時不小于600 Pa 肺通氣30 dm/min用于超壓呼吸器;
對于壓縮空氣呼吸器,氣道系統(tǒng)元件的連接必須能承受至少 98 N 的爆破力,軟管必須保持密封性并能承受 50 N 的拉力,且不會減少 5% 以上的空氣供應,并且此類個人防護用品的彈性部件在折疊狀態(tài)下長期存放時不得粘在一起;
用壓縮空氣為呼吸器官個人防護設備的氣瓶充氣的空氣必須除濕,清除機械雜質(zhì),不得含有微量油,以及超過最大允許濃度的對呼吸有害的物質(zhì)。二氧化碳 - 0.1 體積百分比,一氧化碳 - 8 mg / m,氮氧化物 - 0.5 mg / m,碳氫化合物(以碳計) - 50 mg / m;
在壓縮空氣(氧氣)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裝備中,當它們進入工作位置時應能控制氣壓,對于壓縮空氣(氧氣)自救者——在等待使用;
氣流在強制供給過程中產(chǎn)生的聲級不得超過70分貝,并且在有信號裝置的情況下,其發(fā)出的聲級必須至少為80分貝;
使用壓縮空氣(氧氣)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氣瓶或閥門必須具有安全裝置,以排除氣瓶因加熱而損壞的可能性。使用已毀壞無碎片的氣瓶時,允許沒有規(guī)定的安全裝置;
壓縮空氣(氧氣)呼吸防護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關于在壓力下運行的船只和設備的立法要求;
每個氣瓶的文件必須包含有關制造商的信息、確認符合既定要求的信息、氣瓶根據(jù)其用途和設計的操作和維護條件、氣瓶的工作壓力、容量、重量,氣瓶的使用壽命,拒收標準(金屬復合氣瓶和復合氣瓶),氣瓶技術檢驗規(guī)則和程序,所執(zhí)行檢驗程序信息的填寫位置,驗收標志產(chǎn)品、制造商的保修、安全要求;
7) 關于過濾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包括自救器:
吸入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7%時,不得使用過濾式呼吸器官個人防護用品;
允許將所有此類個人防護設備的視野限制不超過 30%,但頭盔除外;
用于過濾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用品的吸入空氣中二氧化碳含量不應超過1%(按體積計);
呼吸系統(tǒng)的過濾個人防護設備在機械和溫度暴露后必須保持功能;
呼吸器官過濾個人防護用品的部件,其絕緣面可在直接使用時暴露于火焰中,暴露于溫度為 800°C 的明火后(將明火翻轉(zhuǎn) 180°C 5 秒)移離火焰后不應輕易被點燃和燃燒;
在過濾擬在可能發(fā)生火災和爆炸的情況下使用的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設備時,不允許使用純鋁、鎂和鈦或含有這些材料的合金,其比例會導致操作過程中產(chǎn)生火花;
直接連接到呼吸器官過濾式個人防護用品前部的過濾器的質(zhì)量,吹嘴(咬嘴)不超過 250 克,半面罩不超過 300 克,面罩,質(zhì)量較大的過濾器不超過 500 克必須使用連接管連接到前面;
過濾材料和來自過濾器的氣流所帶出的氣態(tài)產(chǎn)物不應傷害使用者并引起他的不適;
8) 呼吸器官過濾式個人防護用品,根據(jù)其有效性,分為低、中、高效三類;
9) 制造商必須通過在過濾式個人呼吸保護裝置上、其包裝上以及包含在個人防護設備中的適當標記來表明提供保護的物質(zhì)的類型、濃度和個人防護設備的保護特性。特定產(chǎn)品的操作文檔;
10)關于用過濾式半面罩過濾呼吸器官的個人防護裝備,除本款第7-9款的要求外:
供試品通過氣霧劑的滲透系數(shù),低、中、高效產(chǎn)品分別不超過22%、8%和2%;
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氣流速下,兩種測試物質(zhì)(具有液體和固體分散相)的過濾材料的滲透系數(shù)對于低、中和高效產(chǎn)品不應超過20%、6%和1%,分別;
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用品在以30分米/分鐘的恒定空氣流速吸入時對氣流的初始阻力不應超過60Pa、70Pa和100Pa,對于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用品,分別為低、中、高效率;以 160 dm / min - 300 Pa 的恒定空氣流速呼氣,用于任何效率的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
如果過濾式半面罩內(nèi)有呼氣閥,則必須保護其免受污垢和機械損壞;
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呼吸防護設備保質(zhì)期內(nèi),呼氣閥必須保持運行;
低、中、高效半面罩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氣流量下用呼氣閥除塵后,吸入過程中對氣流的阻力不應超過400Pa、500Pa和700Pa,分別;
帶有呼氣閥的過濾式半面罩在呼氣除塵后在160dm3/min的恒定空氣流速下的氣流阻力不應超過300Pa;
對不帶閥門的過濾半面罩在95dm3/min的恒定空氣流量下除塵后,吸氣和呼氣時對氣流的阻力不應超過500Pa;
低、中、高效產(chǎn)品在95分米/分鐘的恒定空氣流量下,對不帶閥的過濾半面罩進行除塵后,吸氣和呼氣時的氣流阻力分別不超過300Pa、400Pa和500Pa。 ;
11) 關于具有絕緣面的呼吸系統(tǒng)的抗氣溶膠個人防護設備,除本條第 7-9 款的要求外: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產(chǎn)品的受試物面部下吸力系數(shù)不應超過2%,帶吹嘴的產(chǎn)品不應超過1%,帶面罩的產(chǎn)品不應超過0.05%;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的氣流阻力在吸入時不應超過 200 Pa,當暴露于 25 循環(huán)/分鐘(2.0 分米/沖程)的脈動氣流或以一定速度的恒定氣流時,在呼氣時不應超過 300 Pa速率為 160 分米/分鐘;
吸氣和呼氣閥的設計應排除吸氣循環(huán)中的呼氣閥或呼氣循環(huán)中的吸氣閥的功能;
必須保護呼氣閥免受灰塵和機械損壞;
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呼吸防護設備保質(zhì)期內(nèi),呼氣閥必須保持運行;
氣溶膠過濾器對30dm/min速度下恒定氣流的初始阻力,低、中、高效產(chǎn)品分別不應超過60Pa、70Pa和120Pa;
對于低、中、高效過濾器,在空氣流速為 95 dm3 / min 時,兩種測試物質(zhì)(具有液體和固體分散相)的滲透系數(shù)分別不應超過 20%、6% 和 0.05%;
低、中、高效產(chǎn)品以95dm3/min的恒定空氣流量對過濾器進行除塵后,吸氣和呼氣時的氣流阻力分別不超過400Pa、500Pa和700Pa;
12) 關于使用絕緣面罩過濾個人呼吸防護的防毒面具,除本段第 7-9 款的要求外:
半面罩(四分之一面罩)產(chǎn)品的六氟化硫受試物面下吸力系數(shù)不超過2%,帶吹嘴的產(chǎn)品不超過1%,帶面罩的產(chǎn)品不超過0.05%;
具有絕緣面部的個人呼吸防護用防毒面具過濾裝置所用面部部件的要求,除吸力系數(shù)外,與氣溶膠個人呼吸防護設備的面部部件要求相似;
氣體過濾器根據(jù)危險和有害物質(zhì)的蒸氣和氣體及其濃度分為品牌和效率等級,它們提供保護:
A級——用于防止沸點超過65°C的有機氣體和蒸汽;
B 級——用于防護無機氣體和蒸汽,但制造商必須指定的一氧化碳和其他物質(zhì)除外;
E級——防止二氧化硫和其他酸性氣體和蒸氣;
K級——用于防止氨及其有機衍生物;
AX級——用于防護沸點不超過65°C的有機氣體和蒸汽;
SX 級 - 用于防止一氧化碳 (CO) 和其他未在其他等級中命名的氣體和蒸汽;
等級 НgР3 - 用于防止汞蒸氣;
NOР3 級 - 用于防止氮氧化物;
НgР3 和 NOР3 品牌的過濾器只應具有高效率;
對于低、中、高效過濾器,氣體過濾器對30dm/min氣流的初始阻力分別不應超過100Pa、140Pa和160Pa;
13) 關于帶有絕緣面部的個人呼吸保護裝置的氣體和氣溶膠(組合)過濾裝置,除本條第 7-9 款的要求外:
用于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設備的指定類型的面部部件的要求與用于呼吸系統(tǒng)個人防護的防毒面具的面部部件的要求相似;
氣體-氣溶膠(組合)過濾器應根據(jù)氣溶膠、蒸氣和有害和有害物質(zhì)的氣體及其濃度細分為品牌和效率等級,它們提供類似于氣體過濾器的保護;
低、中、高效產(chǎn)品組合過濾器在30dm/min下對氣流的初始阻力分別不超過220Pa、260Pa和280Pa;低、中、高效產(chǎn)品分別為 820 Pa、980 Pa 和 1060 Pa,95 dm/min。 AX、SX、NOP3、HgP3級組合過濾器對氣流的初始阻力在30分米/分時不應超過260帕,在95分米/分時不應超過980帕;
過濾器對95dm3/min除塵后氣流的阻力,低效產(chǎn)品不超過900Pa,中高效產(chǎn)品不超過1060Pa;
受試物滲透系數(shù)低效產(chǎn)品為5%,中高效產(chǎn)品為2%;
14) 關于過濾自救器以及除本段第 7-9 款的要求外:
通用過濾器自救器必須在相對濕度高達 98% 的情況下為呼吸系統(tǒng)、眼睛和人體頭部的皮膚提供保護,免受各種性質(zhì)的氣溶膠、危險化學品的蒸氣和氣體的侵害,至少有 4 組對應過濾器品牌( A、B、E、K) 本款第 12 小段規(guī)定的;
特殊過濾自救器必須保護人體的呼吸或呼吸器官、眼睛和皮膚免受一種或多種有害因素(物質(zhì))的影響;
試驗物質(zhì)通過通用過濾自救器的滲透系數(shù)應分別不超過2%、1%和0.01%,分別代表低、中、高效自救器;
供試品(具有液體或固體分散相)進入呼吸區(qū)和過濾自救器眼區(qū)的吸力系數(shù)分別不應超過 6%、2% 和 1%,對于低、中高效和供試品——六氟化硫,低效產(chǎn)品不應超過2%,中效產(chǎn)品不應超過1%,高效產(chǎn)品不應超過0.1%;
在過濾式自救器中,在95dm/min的空氣流速下,吸氣時呼吸阻力不超過800Pa,呼氣時不超過300Pa;
吸入空氣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不應超過2%;
過濾自救器投入運行的時間不應超過60秒;
在整個保護行動期間,過濾自救器的舷窗不應扭曲能見度和起霧;
過濾自救器的重量不得超過1公斤;
15) 關于過濾火災中使用的自救器:
自救過濾器的保護作用時間在接觸以下物質(zhì)時至少應為15分鐘:
一氧化碳;
氯化氫;
氰化氫;
丙烯醛;
火災中使用的過濾自救器為一次性產(chǎn)品,不允許重復使用;
兩種待測物質(zhì)(液體和固體分散相)進入過濾自救器面罩空間的吸力系數(shù)應不大于2%;
用于火災、30 dm/min 肺通氣或 95 dm/min 恒定氣流呼吸的過濾自救器的阻力應為:
吸氣時 - 不超過 800 Pa;
呼氣時 - 不超過 300 Pa;
吸入過程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應不超過 3% (vol.),平均值 - 不超過 1.5% (vol.);
火災中使用的過濾自救器的質(zhì)量不應超過1公斤;
過濾自救器必須大小相同;
火災用過濾自救器的佩戴和操作時間不應超過60秒;
火災中使用的過濾自救器必須完全覆蓋人的頭部;
在火災中使用的過濾自救器必須在以下情況下保持運行:
以 2-3 Hz 的頻率承受 3 g(g - 重力加速度)的過載振動負載(60 ± 1)分鐘;
裝在箱子(袋子)中,從 1.5 m 的高度跌落到平坦的混凝土表面上;
暴露于溫度(50±3)°C 24 小時;
暴露于溫度 (35±2)°C,相對濕度為 (90±5)% 的環(huán)境中 24 小時;
在溫度為200°C的環(huán)境中停留(60±5)s;
暴露于明火溫度 (800 ± 50) °C 下 (5.0 ± 0.2) s;
火災中使用的過濾式自救器的包裝或箱(袋)標記必須包含火災中使用的過濾式自救器的用途信息;
16) 本段第 7-15 小段、操作文件和(或)產(chǎn)品包裝上規(guī)定的呼吸器官過濾個人防護設備的制造商必須標明提供保護的物質(zhì)類型, 他們的濃度、保護系數(shù)、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呼吸器官的特征,由于使用者的年齡和他們的面相特征(頭部大小、面部和頸部的幾何參數(shù)、是否有胡須、胡須、長發(fā), 眼鏡和面部缺陷);
17)關于特殊防護服和過濾防護服,以及化學因素手的個人防護裝備:
防酸專用服裝及其制造材料必須防酸防酸,并在洗滌或干洗 5 次后仍能保持防酸性能,材料受酸影響的強度損失不得超過 15%;
防堿專用服裝及其制造材料必須具有堿滲透性,具體取決于已建立的組,并在 5 次洗滌或干洗后保持堿防護性能,暴露于堿中的材料強度損失不應超過 15 %;
防油和油產(chǎn)品的特殊服裝及其制造材料必須是防油和防油的,在 5 次洗滌或干洗后仍保持防油性能,材料因油和油產(chǎn)品的影響而失去強度不得超過 15%;
防護過濾服必須提供對氣體、蒸汽、制造商指定的化學品氣溶膠的防護;在 6 次或更多次洗滌、干洗、中和(脫氣)后,在 12 個月或更長時間的運行中保持保護性能;必須與RPE、手腳PPE結合,其設計必須保證產(chǎn)品的密封性(完全覆蓋皮膚);外部環(huán)境的空氣必須通過一袋防護過濾服材料過濾進入防護服下的空間;當工作區(qū)域的空氣中存在過量的 MPC 物質(zhì)時,它必須在“密封”位置操作;如果有害和(或)有害物質(zhì)的濃度不超過允許水平,則以減壓形式運行——在“準備”位置,過濾防護服的質(zhì)量不應超過3.8公斤;
化學因素手的個人防護用品必須防水,酸堿滲透率不得超過1.0個單位;
18) 制造商在特殊防護服、過濾防護服和化學因素手部防護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防護作用的時間和使用條件(目的);
19) 關于針對化學因素的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
個人眼部保護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3條第17款規(guī)定的要求;
護目鏡的眼鏡不應該有光學效果,導致視覺感知變差;
密封的護目鏡必須保護眼睛免受化學產(chǎn)品滴落以及氣體、蒸汽和氣溶膠的傷害;
20) 制造商在個人眼睛化學防護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光學等級、防護作用時間、提供防護的化學品類型、濃度和聚集狀態(tài);
21)關于化學因素對腳(鞋)的個人防護裝備:
鞋底扣件強度因暴露于化學因素而降低的系數(shù)應至少為0.5,鞋幫件因暴露于化學因素而導致的螺紋扣件強度降低系數(shù)應為至少為 0.6;
鞋底的材料、鞋的各部分的緊固強度及其他參數(shù)的要求在第 4.3 條第 9 款中規(guī)定;
對于由橡膠和聚合物材料制成的鞋,鞋面和鞋底材料樣品在暴露于腐蝕性介質(zhì)(油、油制品、油和脂肪)后的體積變化應不超過 100%,其變化量應不大于 100%。暴露于腐蝕性介質(zhì)(酸和堿)后的相對強度 - 不超過 30%;
22) 制造商在針對化學因素的足部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防護作用的時間和實現(xiàn)這種防護作用的條件,以及儲存條件。
4.5.防輻射因素(外部電離輻射和放射性物質(zhì))的個人防護裝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關于針對輻射因素(外部電離輻射和放射性物質(zhì))的個人防護設備的一般要求:
抗β輻射的個人防護裝備材料不得含有原子序數(shù)超過30的化學元素;
對 β 輻射和軟光子輻射 (60 keV) 的保護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 3;
自救器過濾10Ci/m濃度碘131和碘甲烷蒸氣的放射性物質(zhì)滲透系數(shù)低效產(chǎn)品不超過2%,中效產(chǎn)品不超過1%,高效產(chǎn)品不超過0.1%。 - 高效產(chǎn)品;
由帶有彈性涂層的紡織材料制成的絕緣服外殼的去污系數(shù),用于個人呼吸防護設備面部的絕緣彈性材料,以及用于頭部的基本特殊鞋類和個人防護設備的材料,眼睛和臉必須至少有 10 個;
帶塑料涂層和薄膜的絕緣服外殼材料、呼吸器官個人防護設備絕緣面部件的塑料和金屬材料以及特殊和附加特殊鞋類防護服材料的去污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 20;
個人防護設備的材料,除一次性個人防護設備外,在 5 次污染循環(huán)后必須保持防護性能 - 去污:
這些材料的斷裂載荷及其抗撕裂性下降不應超過 10%;
5 次去污后材料的收縮率不應超過 3.5%;
特殊防護服和手部保護裝置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4款第17款的要求;
個人眼部保護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4款第19款的要求;
腿部的個人防護裝備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4條第21款的要求;
2)制造商在針對輻射因素(外部電離輻射和放射性物質(zhì))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防護因素和達到這些因素的條件,以及去污的手段、方法和系數(shù)(如果制造商提供凈化);
3) 關于保護皮膚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質(zhì)侵害的絕緣服:
脫下和穿上的絕緣服必須排除使用者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危險;
絕緣服的設計、剪裁和重量分布不應限制和阻礙使用者的運動,相對于不穿絕緣服的運動而言,不應超過 30%;
不帶呼吸器的絕緣服的重量不應超過 8.5 千克,帶呼吸器的絕緣服的重量不應超過 20 千克;
絕緣服必須具有至少 2000 的防護系數(shù);
絕緣服的設計必須防止通過灌溉提供的水和溶液至少在 10 分鐘內(nèi)流入絕緣服下方的空間;
用于制造絕緣去污服的材料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150 N,對于非去污服 - 至少為 60 N;
用于制造絕緣去污服的材料的耐磨性必須至少為 1500 次循環(huán),對于非去污服——至少為 100 次循環(huán);
用于制造絕緣去污服的材料的抗彎曲性必須至少為 20,000 次,對于非去污服 - 至少為 2000 次;
用于制造絕緣去污服的材料的抗穿刺性必須至少為 100 N,對于非去污服 - 至少為 10 N;
對于一次性使用的個人防護設備,材料的抗撕裂性必須至少為 20 N,對于可重復使用的個人防護設備,材料的抗撕裂性必須至少為 40 N;
具有聚合物涂層的材料剛度應不大于0.2N,厚度為0.25mm的薄膜材料剛度應不大于0.02N;
產(chǎn)品接縫的強度必須至少為制造它們的材料的強度,其他類型的接縫的強度必須至少為 100 N;
防護服的強度在操作過程中的劣化不應超過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聲明的值的 25%;
吸入空氣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不應超過體積的1%;
對供應給絕緣服的空氣量的要求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 4.4 條第 1 款規(guī)定的要求;
使用聲(光)報警裝置時,必須警告用戶需要使用緊急呼吸裝置并離開輻射因子暴露區(qū)。在這種情況下,人耳區(qū)域的聲級應為 85 至 90 分貝,聲音頻率范圍為 2000 至 4000 赫茲;
視場面積的限制不應超過30%。使用視鏡時,允許視力下降驗光表不超過2行,視鏡的機械強度必須滿足本技術第4.3條第17、19項規(guī)定的沖擊功要求。關稅同盟的監(jiān)管;
絕緣服內(nèi)部超壓平均值不超過1000Pa,最大值不超過2000Pa,并且在使用該類個人防護用品時必須保持;
絕緣膠管服的防護服與外膠管的連接必須承受250N的拉力。當對膠管施加50N的拉力時,氣流減少不得超過5%,并且軟管的伸長率不得超過原始長度的 200%;
4) 制造商在保護皮膚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質(zhì)侵害的絕緣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防護系數(shù)和實現(xiàn)條件、去污的手段、方法和系數(shù)(如果去污是由制造商提供的)制造商),以及安全連續(xù)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5) 關于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包括過濾)放射性物質(zhì):
呼吸系統(tǒng)的絕緣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4條第3、5和6款的要求;
過濾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包括放射性物質(zhì),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 4.4 條第 7-14 條的要求;
前部由放射性氣溶膠過濾材料制成的呼吸系統(tǒng)過濾式個人防護用品的防護系數(shù)應至少為50,在30的恒定空氣流速下吸入和呼出的阻力不應超過60 Pa dm3/min 用于氣體和氣溶膠個人呼吸防護設備,在 30 dm3/min 恒定空氣流速下不超過 50 Pa 用于防氣溶膠個人呼吸防護;
呼吸器官過濾式個人防護用品的防護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500,并且在30 dm3的恒定空氣流量下,吸入和呼出阻力不得超過200 Pa/分鐘;
6) 制造商在呼吸器官個人防護放射性物質(zhì)過濾裝置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指明氣溶膠防護系數(shù)和氣體和蒸汽防護作用時間,以及這些系數(shù)的條件和時間達到。
4.6.低溫、高溫和熱輻射的個人防護裝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關于防止對流熱、熱輻射、接觸受熱表面、短期接觸受熱表面、火花、飛濺和熔融金屬飛濺的手的特殊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
用于手的特殊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必須確保在海關聯(lián)盟規(guī)定的條件下在整個使用時間內(nèi)保持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 3 表 2 第 4_1 項規(guī)定的內(nèi)層溫度。制造商,而:
當密度為 80 kW / m 的熱通量通過經(jīng)過至少 5 次洗滌(干洗店)-干燥的材料時,對流傳熱率必須至少為 3 秒;
當密度為 20 kW / m 的熱通量通過經(jīng)過至少 5 次洗滌(干洗)-干燥循環(huán)的材料時,熱輻射傳遞指數(shù)必須至少為 8 秒;
經(jīng)過至少 5 次洗滌(干洗)循環(huán)后的特殊衣物和個人防護設備的材料 - 干燥并在火焰中保持 30 秒后,從火焰中取出時不應燃燒、陰燃和熔化、殘余燃燒和不允許陰燃;
連接縫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250 N;
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特殊服裝面料和手部 PPE 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800 N,經(jīng)紗至少為 70 N,緯紗至少為 60 N,PPE 用于防止輻射熱必須具有抗反復彎曲不少于9000次循環(huán)的能力;
用于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特殊服裝和手部個人防護設備材料對加熱至 80030°C 的燃燒元件的作用的抵抗力應至少為 50 秒,用于襯里和防護產(chǎn)品第 3 類;至少30秒——2防護等級產(chǎn)品中一層材料或兩層材料(基材和保護墊)至少50秒;
用于特殊服裝的材料對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耐受性必須至少為 30 滴,為 1 級防護;
用于防止熔融金屬飛濺的特殊服裝和個人防護設備中使用的材料必須能夠承受重量至少為 60 克的熔融金屬飛濺達 30 秒,且金屬不會粘附在材料的外層,并且不會損壞使用者的皮膚;
用于防止接觸熱的特殊服裝和個人防護設備中使用的材料必須能夠承受與加熱至 250°C 的表面接觸至少 5 秒;
2) 制造商在用于手免受對流熱、熱輻射、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特殊服裝和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該個人防護設備的用途、防護等級和防護等級,包括最高溫度;
3)關于手部暴露于低溫的特殊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
特殊服裝,取決于氣候區(qū)域、在寒冷中持續(xù)逗留的時間、鞋面材料的透氣性以及考慮到所進行工作的嚴重程度,必須具有隔熱性能:一組由以下材料組成的隔熱材料特殊防護服、PPE 手、PPE 頭和 PPE 腿,范圍為 0.451 至 0.823 °С·m/W,或由防護等級確定的特殊服裝材料包裝的總熱阻必須為至少 0.50°С·m/W;
特殊服裝材料的頂層或包裝的透氣度不應超過40dm/m·s;
4) 制造商在防止暴露于低溫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在推薦氣候帶(區(qū))內(nèi)的操作條件;
5) 位于外衣和鞋內(nèi)的自主熱源,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整個運行期間,不應為人體皮膚表面溫度升高超過 +40°C 創(chuàng)造條件,而工作表面熱源升溫不應超過+65°C;
6) 制造商在外衣和鞋內(nèi)放置的自主熱源的操作文件中,必須在熱源表面標明其溫度參數(shù)(標稱、最低和最高溫度)、源持續(xù)運行的持續(xù)時間以及實現(xiàn)這些參數(shù)的條件;
7) 關于防止高溫和低溫、接觸加熱表面、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腳(鞋)的個人防護裝備:
鞋子必須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進入,并能抵抗短期暴露于明火;
釘扣法的鞋底扣件強度從暴露于高達+150°С的高溫中降低的系數(shù)應至少為0.85;
用于暴露在低溫條件下的鞋類必須在整個標準使用壽命期間在制造商指定的溫度范圍內(nèi)(氣候區(qū))保持其保護性能;
鞋底的材料、鞋的各部分的緊固強度及其他參數(shù)的要求在第 4.3 條第 9 款中規(guī)定;
鞋底與鞋頂?shù)木o固部位的強度至少為120 N/cm;
鞋底的材料必須至少具有 160°C 的耐熱性;
8) 制造商在用于腳(鞋)從高溫和(或)低溫、接觸受熱表面、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指明防護性能和使用條件(目的) ;
9) 關于在高溫和(或)低溫條件下使用的頭部個人防護裝備(防護頭盔):
防護頭盔必須防止熔融金屬穿透頭盔本體(本體在接觸熔融金屬或明火后 5 s 內(nèi)不應著火);
設計用于在高溫和(或)低溫下工作的防護頭盔必須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溫度范圍內(nèi)保持其防護性能;
防護頭盔在機械特性、穿孔和抗沖擊性能方面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3條第13款的要求;
10) 制造商在高溫和(或)低溫頭部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防護性能和使用條件(用途);
11) 關于防止熔融金屬和熱顆粒飛濺的眼睛(護目鏡)和面部(防護面罩)的個人防護裝備:
面罩沿中心垂直線的最小視野必須至少為 150 毫米;
眼睛(護目鏡)和面部(防護面罩)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 4.3 條第 17 和 19 款的要求;
當測試封閉式護目鏡和防護面罩對熱固體滲透的抵抗力至少 7 秒時,它們完全滲透到防護眼鏡的觀察眼鏡以及所有類型的框架中,并且至少 5 秒 - 進入觀看面罩眼鏡;
反射光譜紅外區(qū)域的眼鏡必須在 780 納米至 2000 納米的波長范圍內(nèi)具有 60% 以上的光譜反射率;
視鏡的厚度必須至少為 1.4 毫米;
12) 制造商在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防護性能和使用目的。
4.7.防止電弧、非電離輻射、電擊以及暴露于靜電的熱風險的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關于防止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
防止電弧熱風險的衣服應與內(nèi)衣一起使用,頭部、面部、手部、腳部的 PPE;
特殊防護服對電弧熱風險的防護水平,在 5 次洗滌(干洗店) - 干燥后確定,在 50 次洗滌(干洗店) - 干燥后不應比初始水平降低 5%;
特殊防護服材料對電弧對機械影響的熱風險的電阻指標值和透氣性指標在洗滌(干洗)-干燥 50 次循環(huán)后下降不應超過 20%;
特殊防護服材料在 50 次洗滌循環(huán)后抵抗電弧熱風險的比表面電阻值(干洗店) - 干衣機不應超過 10 歐姆;
特種服裝、耐熱手套、耐熱亞麻布、耐熱被子必須由具有恒定耐熱性能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 4.6 條第 1 款的要求。防止對流熱和熱輻射;
用于制造防止電弧熱風險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材料的剩余燃燒時間,暴露在火焰中 10 秒時,不應超過 2 秒,炭化長度不應超過 100 毫米;
當用戶暴露在密度為 5 到 100 cal / cm(從 20.93 到 418.6 J / cm ) 產(chǎn)品文件中規(guī)定的;
為制造防止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必須使用耐熱和耐火的非金屬配件,或者必須用防火材料層覆蓋配件;
防止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材料必須耐磨損,用灰色襯布進行至少 4000 次循環(huán)、至少 800 N 的斷裂載荷、至少 40 N 的撕裂載荷、至少 40 N 的透氣性至少 30 分米/米·秒;
產(chǎn)品接縫處的斷裂載荷必須至少為 250 N;
用于制造防止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的緊固件必須設計成防止它們在熱暴露后自發(fā)打開;
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儲存期內(nèi),在制造商提供的條件下,必須保持特殊的電弧熱風險防護服的耐熱性能,而無需用戶采取額外措施;
2) 制造商在針對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指明可導致二度燒傷的入射能量的最大值、使用區(qū)域和條件(目的),以及此類特殊衣物的保養(yǎng)要求;
3) 關于防止電弧熱風險的個人防護裝備(防護面罩):
面罩不得有導電突起,面罩的視鏡厚度至少為1.4毫米,沿面罩中心垂線的框架中視鏡的觀察區(qū)域必須在至少 150 毫米;
防護罩的防護罩必須由燃燒速度不超過1.25毫米/秒的材料制成;
防護面罩必須從正面和側面保護面部;
視液鏡的外側必須有耐熱邊緣,以防止電弧時點燃;
防護罩的視鏡必須保持在面罩的任何位置,提供對波長至少為 313 nm 的紫外線輻射的防護,對紅外線輻射的防護 - 根據(jù)本技術法規(guī)第 4.6 段的第 11 小節(jié)并能抵抗至少 0.6 J 動能的單次沖擊,為了抗震性能 - 至少 1.2 J,當暴露于高速粒子時,防護罩必須滿足第 19 條的要求本關稅同盟技術法規(guī)第 4.3 款;
4) 制造商在個人防護設備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電弧熱風險人員的防護性能和使用目的;
5) 關于與衣服一起使用以防止電弧熱風險的腳(鞋)個人防護設備:
鞋底必須具有耐油和耐汽油性能,并能承受不低于 +300°С 的溫度影響至少 60 秒,時間由測試方法確定;
鞋尖必須提供至少 5 J 能量的沖擊保護;
鞋子不得含有金屬零件,所有接縫處必須用耐熱線縫合,天然毛皮或人造耐火絕緣材料可用作冬季鞋子的取暖器;
本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 4.3 條第 9 款規(guī)定了鞋底材料、鞋部件緊固強度及其其他參數(shù)的要求;
6) 制造商在足部電弧熱風險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防護性能和使用條件(目的);
7) 防電弧熱風險的耐熱內(nèi)衣、耐熱手套和耐熱棉被必須保護使用者免受二度燒傷,由具有本款第 1 款規(guī)定的耐熱性能的耐火材料制成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暴露于明火10s后不得燃燒、熔化和陰燃,5次水洗(干洗)后必須保持耐火性;
8) 制造商在耐熱內(nèi)衣、耐熱亞麻帽和耐熱手套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電弧熱風險的防護性能和使用用途;
9) 關于防觸電、暴露于靜電、電場和電磁場的特殊服裝和其他個人防護設備,以及防靜電個人防護設備:
特殊服裝和其他個人防護設備必須具有不超過 15 kV / m 的帶電能力,并保護用戶免受電擊,以及暴露在強度超過最大允許水平的靜電、電場或電磁場中;
工作頻率范圍內(nèi)靜電、電場或電磁場強度的衰減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30;
防止靜電、電場和電磁場影響的特殊服裝必須在整個操作期間保持其防護性能;
專門用于防止電場或電磁場影響的衣服的導電部分的電阻不應超過 10 歐姆;
指定的特殊服裝必須有由棉織物制成的襯里,使使用者的身體與導電織物和金屬部件絕緣;
指定特種服裝的材料必須能夠抵抗本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4.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機械應力和透氣性;
用于制造特殊服裝的扣件必須確保此類服裝的部件之間可靠的電氣接觸并防止自發(fā)打開;
指定的特殊服裝必須在制造商指定的條件下確保其整個使用期間內(nèi)層的溫度不超過+ 40°С;
制造防靜電個人防護用品,應使用比表面電阻不超過10歐姆的材料;
屏蔽 PPE 必須在接觸斷開的電氣設備時提供保護,防止電擊流過人體,該電氣設備是通電的、由電磁或靜電方式感應的并且值高于 25 V;
屏蔽 PPE 必須通過導電特殊防護服、鞋類和手部保護裝置的電流連接元件分流通過人體的電流,從而保護人體免受電擊;
流經(jīng)穿著屏蔽 PPE 的人身體的電流量不應超過工業(yè)頻率的最大允許值 - 6 mA;
作為分流 PPE 的一部分,組裝的屏蔽服的電阻不應超過 10 歐姆,手部保護的電阻 - 不超過 30 歐姆;
防護 PPE 中包含的手部防護、鞋類和服裝必須使人體與導電元件絕緣;防靜電個人防護設備的導電元件與地面之間的電阻必須為 10 至 10 歐姆;
中心墊與鞋底跑步側之間的電阻應在 10 至 10 歐姆之間;
佩戴 PPE 套件以防止靜電的人與地面之間的電阻必須至少為 10 歐姆;
防靜電戒指和手鐲必須在人地電路中提供 10 到 10 歐姆的電阻;
防靜電個人防護設備必須排除靜電火花的發(fā)生,其能量超過環(huán)境最小點火能量的 40%,或每脈沖充電超過環(huán)境每脈沖充電點火值的 40%;
消散靜電荷的材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阻尼半周期——小于4s或屏蔽系數(shù)S——大于0.2;
10) 制造商在特殊服裝和其他防觸電、暴露于靜電、電場和電磁場的個人防護設備以及防靜電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事故靜電的限值,電場、磁場或電磁場,在該場中確保符合既定的最大允許暴露水平,工作頻率范圍內(nèi)的弱磁系數(shù),使用(目的)的區(qū)域和條件以及護理要求這種特殊的服裝;
11) 關于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和面部(面罩)免受電磁場影響:
這些個人防護設備的光學指示器的要求載于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第 4.3 節(jié)第 17 和 19 段;
眼睛和面部的個人防護裝備必須從正面和側面保護眼睛或面部;
指定的個人防護裝備沿中心垂直線的最小視野必須至少為 150 毫米;
玻璃必須是無色的,提供對電磁場的保護,并能抵抗動能至少為 1.2 J 的沖擊;
12) 制造商在防止眼睛和面部暴露于電磁場的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說明提供防護的電磁場強度,以及實現(xiàn)這種防護的條件;
13) 關于防止電流影響的絕緣個人防護設備(絕緣手套、絕緣靴和套鞋):
如果在制造商提供的整個使用壽命期間遵守使用條件,則防止電流影響的介電個人防護設備必須由保持其保護性能的介電材料制成;
防止電流影響的介電個人防護設備必須密封并能抵抗外部機械和化學因素以及濕氣,并在操作過程中保持其保護性能;
介電個人防護設備的漏電流最大值不應超過9 mA;
鞋子必須有絕緣棉織物;
絕緣特殊服裝的電阻必須至少為 4 kOhm,絕緣靴和套鞋 - 至少 2 kOhm,絕緣靴 - 至少 4 kOhm,對于絕緣手套,給定電壓下的漏電流不應超過 9 mA;
必須按照電氣安全規(guī)范文件規(guī)定的頻率檢查防止電流影響的介電個人防護設備,制造商也在產(chǎn)品文件中指明;
14)制造商在絕緣個人電流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條件(目的),以及產(chǎn)品的失效日期、上次和下一次檢查的期限。
4.8.關于增加能見度的特殊信號服裝:
1) 增加能見度的特殊信號服應使用熒光和逆反射材料制成,安裝信號元件的面積至少為 0.14 m,逆反射材料 - 至少 0.10 m,對于組合材料 - 至少0, 20 m;
逆反射材料在12'觀察角和5°照明角下的逆反射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1類材料250 cd /(勒克斯米),2類材料至少為330 cd /(勒克斯米)復合材料不低于65cd/(勒克斯·米);
背景和復合材料的顏色特征必須在色度坐標范圍內(nèi):
對于黃色熒光 (0.387; 0.610-0.356; 0.494-0.398; 0.452-0.460; 0.540);
橙色熒光 (0.610; 0.390-0.535; 0.375-0.570; 0.340-0.655; 0.344);
對于紅色熒光 (0.655; 0.344-0.570; 0.340-0.595; 0.314-0.690; 0.310)。
背景和組合材料的亮度系數(shù)必須至少為:
對于黃色熒光 - 0.76;
對于橙色熒光 - 0.40;
對于紅色熒光 - 0.25。
當以條紋形式執(zhí)行信號元素時,它們必須至少有 50 毫米寬,并且它們的位置必須提供人體的視覺指示;
具有特殊信號增加能見度的服裝材料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運行期間必須保持反射特性;
2) 制造商在特殊信號高能見度服裝的操作文件中必須注明用途、服裝的防護等級和反光材料的防護等級。
4.9.綜合個人防護裝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制造商必須符合海關聯(lián)盟本技術法規(guī)對個人防護用品的每個組成部分以及單獨包含在其組成中的個人防護用品的要求;
2)集成個人防護裝備所附的部件不應降低其他部件的防護和操作性能。個人防護設備一起使用時的特性必須由制造商在產(chǎn)品文件中注明,并帶有必要的安全指標;
3) 制造商必須在產(chǎn)品的操作文件中用指示器表明集成個人防護設備的人體工程學特性的變化,這取決于它們的配置;
4)復雜的個人防護用品的部件連接的可靠性應保證產(chǎn)品在其部件的整個防護作用期間的安全運行;
5) 復雜的個人防護裝備部件的接頭(緊固)設計不應允許以任何其他方式連接這些部件,制造商提供的方法除外;
6) 制造商在集成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除了本段第 2) 和 3) 款提供的信息外,還必須說明防護性能和使用條件(目的)。
4.10.個人防護用品(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除外)的標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每套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可更換部件,都必須貼上標簽。該標記直接應用于產(chǎn)品和消費品包裝。如果包裝是透明的并確保應用于產(chǎn)品的標記的易讀性和易讀性,則可以省略消費品包裝上的標記。
如果標志不能直接貼在產(chǎn)品上,則將其貼在貼在產(chǎn)品上的難以去除的標簽上。在無法將完整標記直接貼在產(chǎn)品本身上的情況下,允許不使用標記中的某些信息,前提是相關信息印在產(chǎn)品的單獨包裝上和硬紙上。去除貼在產(chǎn)品上的標簽。
對于抗噪聲襯墊和 PPE 眼睛,僅允許在單獨的包裝上進行標記。對于防止從高處墜落或從高處獲救的 PPE 和帶有絕緣或過濾前部的 RPE,允許僅在單個包裝上進行標記,如果沒有標記,則允許在組包裝上進行標記,前提是所有組件均已標記;
2) 直接貼在產(chǎn)品上或貼在產(chǎn)品上難以去除的標簽上的標記必須包含:
產(chǎn)品名稱(如果可用 - 型號、代碼、物品的名稱);
制造商的名稱和(或)其商標(如果有);
保護性能;
尺寸(如果有的話);
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指定,其要求必須滿足個人防護裝備;
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產(chǎn)品流通的EAC標志;
生產(chǎn)日期(月、年)或失效日期的失效日期(如果已確定);
根據(jù)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3表3確定的防護等級和氣候帶信息,可以使用個人防護設備(如有必要);
有關處理個人防護設備的方法和要求的信息;
有關制造個人防護設備所依據(jù)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應以任何壓花方式(包括壓花、絲網(wǎng)印刷、雕刻、澆鑄、沖壓)或用難以去除的油漆直接涂在產(chǎn)品上或粘貼在產(chǎn)品上的難以去除的標簽上.允許以象形圖的形式應用信息,可用作危險指標或個人防護設備的范圍。在產(chǎn)品的整個保質(zhì)期、使用壽命和(或)保證儲存期內(nèi),信息在產(chǎn)品儲存、運輸、銷售和用于預期目的期間應易于閱讀、穩(wěn)定;
4) 產(chǎn)品包裝上的標記必須包含:
產(chǎn)品名稱(如果可用 - 型號、編碼、物品的名稱);
制造商的國家名稱;
制造商的名稱、法定地址和商標(如有);
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指定,其要求必須滿足個人防護裝備;
尺寸(如果有的話);
產(chǎn)品的保護性能;
產(chǎn)品的保養(yǎng)方式(如有必要);
生產(chǎn)日期和(或)失效日期(如果確定);
在儲存過程中失去保護性能的個人防護設備的保質(zhì)期;
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產(chǎn)品流通的EAC標志;
限制使用個人防護設備(如果有)的危險或有害因素的價值;
因用戶年齡、健康狀況等生理特點限制使用;
根據(jù)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3表3確定的防護等級和氣候帶信息,可以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如有必要);
有關制造個人防護設備所依據(jù)的文件的信息;
制造商文檔中的其他信息。
4.11.標記和操作文件以俄語進行,并且在成員國立法中存在相關要求的情況下,使用產(chǎn)品在其領土上銷售的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的國家語言產(chǎn)品的商號、注冊商標、型號、品牌、型號、商品或產(chǎn)品海關編碼、外國制造商的名稱及其所在地可以使用拉丁字母。如有必要,允許其他語言的附加標記,前提是內(nèi)容與文本相同。
4.12.個人防護裝備的標記必須清晰易讀并貼在產(chǎn)品表面(標簽、包裝),無需拆除包裝、拆卸或使用工具即可進行檢查。
4.13.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說明包含在個人防護設備的操作文件中,并且必須包含:
1)使用區(qū)域;
2) 根據(jù)暴露因素以及使用者的年齡類別和健康狀況(如果有的話)對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的限制;
3)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程序(復雜設計的個人防護用品);
4) 對使用者的資質(zhì)要求、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準入程序(如有)
5) 符合本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1的個人防護裝備類型;
6)個人防護用品的名稱;
7) 個人防護用品的防護和操作性能指標,符合需方(用戶)的信息要求以及實現(xiàn)這些指標的條件;
8) 個人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9) 對個人防護裝備進行維護和定期檢查的程序(如有必要);
10) 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使用的計量單位的個人防護裝備尺寸信息(如果有);
11) 個人防護用品的儲存規(guī)則、條件和條款;
12) 個人防護用品安全運輸?shù)囊螅ㄈ缬校?/p>
13) 個人防護裝備處置要求(如有);
14) 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產(chǎn)品流通的EAC標志;
15) 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指定,其要求必須滿足個人防護裝備;
16)制造國名稱和制造商名稱,其法定地址;
17) 有關制造個人防護設備所依據(jù)的文件的信息;
18) 生產(chǎn)日期和/或保質(zhì)期或保質(zhì)期,如果已經(jīng)確定,則允許標明儲存期,強制性標明使用地點和確定日期的方法。制造或保質(zhì)期結束;
19) 在儲存過程中失去防護性能的個人防護用品的保質(zhì)期;
20) 制造商在將產(chǎn)品用于預期目的時的保證。
4.14.皮膚科個人防護裝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在海關聯(lián)盟共同關稅區(qū)內(nèi)流通的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按預期使用時,不應危害人類生命和健康,并具有暴露于特定有害生產(chǎn)因素的針對性效率;
2)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的安全性是通過對成分、微生物指標、有毒元素含量水平、毒理學安全、臨床和實驗室安全、消費者包裝和消費者(購買者和使用者)信息的一套要求來保證的;
3) 禁止使用有機硅、礦物研磨劑、易燃易揮發(fā)有機溶劑,每種物質(zhì)的用量超過 10% 作為皮膚科產(chǎn)品個人防護裝備的成分,以及禁止用作香水成分的物質(zhì)和化妝品;
4) 允許使用染料和染料鹽、防腐劑、紫外線過濾劑和其他允許用作香水和化妝品成分的物質(zhì)作為個人皮膚病保護的成分;
5)具有抗菌作用的皮膚病用個人防護用品必須對革蘭氏陰性菌和革蘭氏陽性菌——傳染病病原體(衛(wèi)生指示種——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具有抗菌(抗微生物)活性;
6) 具有抗真菌作用的皮膚病個人防護裝備必須對病原體——皮膚癬菌病-T、念珠菌病、其他致病性皮膚癬菌真菌(衛(wèi)生指示形式——白色念珠菌)具有抗真菌(殺真菌)活性;
7) 暴露于低溫下的皮膚病個人防護設備(凍傷手和臉霜)必須耐低溫并能承受至少 3 個冷凍和解凍循環(huán)(從 -20°C 到 +20°C),應不會分層并改變其感官和物理化學特性。規(guī)定的防止暴露于低溫的方法不應在皮膚上形成薄膜并干擾正常的氣體交換,最低應用溫度應在標簽中注明;
8)個人皮膚科防護用品1克或1厘米內(nèi)嗜溫需氧菌和兼性厭氧菌總數(shù)不應超過1000個菌落形成單位;
9) 1克或1厘米個人皮膚病防護用品中酵母、酵母樣和霉菌的含量不應超過100個菌落形成單位;
10) 1g或1cm產(chǎn)品中不應檢出腸桿菌和致病性葡萄球菌;
11) 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中應不含銅綠假單胞菌;
12)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中砷的含量不超過5毫克/千克,鉛——不超過5毫克/千克和汞——不超過1毫克/千克;
13) 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不應具有皮膚吸收、刺激和致敏作用;
14) 不允許在暴露于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的條件下使用皮膚再生、修復和清潔類型的個人防護設備。
4.15.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的標識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皮膚病個人防護裝備的標記直接應用于產(chǎn)品的消費者包裝,和(或)產(chǎn)品的包裝,和(或)標簽,和(或)標簽,以特定方式采用的方式PPE,并且必須包含:
產(chǎn)品的名稱和用途,但不允許在名稱中表明它是其他已知產(chǎn)品類型的產(chǎn)品;
制造商名稱及其所在地,產(chǎn)品的國家和(或)原產(chǎn)地名稱,以及申請人的名稱和所在地(如果后者不是制造商);
凈重、標稱體積、數(shù)量;
制造商的批號;
成分清單;
有效期(從生產(chǎn)日期算起);
關稅同盟成員國市場上產(chǎn)品流通的單一標志;
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指定,其要求必須符合皮膚病學的個人防護設備;
有關正確使用和儲存的信息以及警告;
2)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的成分清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皮膚病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成分清單前應標有“成分”或“成分”字樣;
個人防護設備皮膚科的成分根據(jù)化妝品成分的國際命名法 (INCI) 使用拉丁字母或國家的國家語言 - 關稅同盟成員;
個人防護用品皮膚科的成分按照配方按質(zhì)量分數(shù)遞減的順序列在清單中。香水(芳香)成分表示為單一成分;
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中質(zhì)量分數(shù)小于1%的成分,按質(zhì)量分數(shù)大于1%的成分順序排列;
著色劑按照顏色索引或可接受的名稱以任何順序列在其余成分之后;
3) 表示個人皮膚病防護用品的有效期,應使用“有效期(使用)至(月、年)”或“保質(zhì)期……(月、年)”等字樣。制造日期(月、年)》。特定名稱的個人皮膚病防護設備的有效期由制造商確定;
4) 除了皮膚病用個人防護設備的成分清單外,信息必須用俄語表示,如果成員國立法有相關要求,則用國家(州)語言在其領土內(nèi)銷售產(chǎn)品的成員國。產(chǎn)品的商號、注冊商標、型號、品牌、型號、商品或產(chǎn)品代碼、外國制造商的名稱及其所在地可以使用拉丁字母。如有必要,允許其他語言的附加標記,前提是內(nèi)容與文本相同。
5. 符合性確認(認證)
認證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C | 用于批量生產(chǎn)。 EAC證書的簽發(fā)期限最長為5年。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進行樣品測試并進行工廠制造現(xiàn)場審核。 EAC證書是在測試報告、技術文件審查和工廠審核結果的基礎上頒發(fā)的。 年度監(jiān)督審核還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控制。 |
3C | 用于批量或單次交付。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樣品測試。 |
4C | 用于單個單次交付。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樣品實際測試。 |
根據(jù) TR CU 法規(guī)附錄,未列入強制性EAC合格認證(EAC Certificate)的設備清單上的所有其他設備都需要強制性EAC 符合性聲明(AC Declaration)。
EAC符合性聲明是必須只能是歐亞聯(lián)盟境內(nèi)注冊的申請人進行申請。EAC 符合性聲明還必須由 EAEU成員國認可的指定機構記錄在EAEU 統(tǒng)一注冊服務器中注冊。EAC符合性聲明在整個歐亞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有效。
認證方案 | Description 描述 |
---|---|
1D | 用于批量生產(chǎn)。 該方案要求對產(chǎn)品樣品進行型式檢驗。 產(chǎn)品樣品的型式檢驗由制造商進行。 |
2D | 用于單次交付。 該方案要求對產(chǎn)品樣品進行型式檢驗。 產(chǎn)品樣品的型式檢驗由制造商進行。 |
3D | 用于批量生產(chǎn)。 該計劃要求產(chǎn)品樣品由 EAEU 歐亞聯(lián)盟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測試。 |
4D | 用于單個產(chǎn)品單次交付。 該計劃要求產(chǎn)品樣品由 EAEU 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測試。 |
6D | 用于批量生產(chǎn)。 該計劃要求產(chǎn)品樣品由 EAEU 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測試。 需要體系審核。 |
6.海關聯(lián)盟成員國市場上產(chǎn)品流通的EAC標志
符合TR CU 要求的產(chǎn)品應標有EAC標志。將沒有相關標志的產(chǎn)品投放市場可處以罰款和沒收。
7.安全條款
TR CU 019/2011)技術法規(guī)“關于個人防護裝備的安全”的附錄1
本技術法規(guī)(2019年5月28日修訂)涵蓋的個人防護裝備類型
1) 抗機械損傷的個人防護裝備:
防止機械損傷和一般工業(yè)污染的特殊防護服;
防止機械損傷的手的個人防護設備;
防止可能被機構的移動部件捕獲的特殊服裝;
防止手部振動的個人防護設備;
防止腳(鞋)振動的個人防護裝備;
防止水和無毒物質(zhì)溶液的特殊防護服;無毒粉塵;
來自水和無毒物質(zhì)溶液的手部個人防護設備;
腳(鞋類)個人防護設備來自: 一般工業(yè)污染;磨損;水和無毒物質(zhì)的溶液;顛簸、刺破和割傷;滑倒;
頭部個人防護裝備(防護頭盔和防護頭盔);
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
個人防護裝備(面罩);
防止從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設備和高空救援設備(ISU);
聽覺器官的個人防護裝備;
2)針對化學因素的個人防護裝備:
與化學因素隔離的防護服(包括用于防止生物因素的防護服);
呼吸器官個人防護用品、隔離(包括呼吸器、化學結合氧呼吸器官個人防護用品、壓縮空氣呼吸器官個人防護用品、壓縮氧氣呼吸器官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在線(軟管) ) 視網(wǎng)膜色素上皮) ;
過濾式呼吸防護用品(包括帶過濾式半面罩的防氣溶膠呼吸防護用品、帶絕緣面罩的防氣溶膠呼吸防護用品、帶絕緣面罩的防毒面具呼吸防護用品、氣霧劑(組合)呼吸防護用品)帶絕緣面,過濾自救器);
特殊防護服,包括過濾防護服中的化學因素;
針對化學因素的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
用于防止化學因素的手的個人防護設備;
防止化學因素影響的腳(鞋)個人防護設備;
3)針對輻射因素(外源電離輻射和放射性物質(zhì))的個人防護裝備:
保護皮膚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質(zhì)侵害的絕緣服;
呼吸系統(tǒng)的個人防護設備(包括過濾)來自放射性物質(zhì);
防止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的特殊防護服;
防止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的特殊防護鞋;
防止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的手部個人防護設備;
保護眼睛和面部免受電離輻射的個人防護設備;
4) 防高溫或低溫的個人防護設備:
手的特殊防護服和個人防護設備,防止對流熱、熱輻射;熔融金屬的火花和飛濺;暴露在低溫下;
保護腳(鞋)免受高溫和(或)低溫、接觸受熱表面、熱輻射、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的個人防護裝備;
低溫、高溫和熱輻射的頭部個人防護設備;
保護眼睛(護目鏡)和面部(防護面罩)免受熔融金屬和熱顆粒飛濺的個人防護設備;
5) 防止電弧、非電離輻射、電擊以及靜電影響的熱風險的個人防護設備:
防止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和手部防護裝置;
用于防止電弧熱風險的個人防護設備(面罩);
保護腳(鞋)免受電弧熱風險的個人防護設備;
抗電弧熱風險的耐熱內(nèi)衣和耐熱襯里;
防止觸電、暴露于靜電、電場和電磁場的特殊服裝和其他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屏蔽個人防護裝備和防靜電個人防護裝備;
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和面部(防護面罩)免受電磁場影響;
絕緣個人防護設備,以防止電流;
6) 增加能見度的特殊信號服;
7) 完善的個人防護裝備;
8) 皮膚科個人防護用品。
TR CU 019/2011技術法規(guī)“關于個人防護裝備的安全”的附錄 2
個人防護裝備(個人防護裝備的組成部分)按用途分類,取決于防護性能
海關聯(lián)盟CU-TR 019/2011 個人防護品安全技術法規(guī)附錄4
可以通過以下認證類型證明符合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的PPE要求:
1)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聲明
2) certification.合格認證
5.5. 在選擇認證類型時,PPE根據(jù)對用戶造成傷害的風險進行分類:
第一類(first) - 設計簡單的個人防護裝備,對用戶造成的傷害風險很小的,可以采用符合性聲明;
第二類(second) - 復雜設計的PPE,為以防止死亡或任何可能對用戶造成嚴重傷害的,這些產(chǎn)品都必須經(jīng)過強制性合格認證。
個人防護設備傷害風險程度和采用認證模式分類,應根據(jù)海關聯(lián)盟技術法規(guī)附錄N 4中提供的表格進行合格認證模式或符合性聲明模式。
個人防護品名稱 |
認證模式 |
分類 |
認證/聲明 計劃 |
備注 |
|||
I.個人防護機械損傷 |
|||||||
1 |
防止機械沖擊的特殊防護服,包括無毒粉塵和一般工業(yè)污染 |
Declaration |
first |
1D, 2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2 |
特殊服裝;從可能的捕獲運動部件 |
Declaration |
first |
1D, 2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3 |
PPE腳部(鞋)免受沖擊 |
- "- |
- "- |
3D, 4D |
- "- |
||
4 |
PPE腳部(鞋)防止振動作用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5 |
PPE腳部(鞋)防止刺破,切割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UN |
||
6 |
PPE腳部(鞋)防止滑倒 |
Declaration |
first |
1D, 2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7 |
PPE頭部(防護頭盔)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8 |
頭部防護:PPE 頭部防護幢擊不可移動的物體(頭盔和防護輕質(zhì)帽)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9 |
PPE眼睛防護:護目鏡 |
- "- |
- "- |
3D, 4D |
- "- |
||
10 |
PPE聽力防護:防護聽覺器官 |
- "- |
- "- |
3D, 4D |
- "- |
||
11 |
PPE面部防護(面部防護罩) |
- "- |
- "- |
3D, 4D |
- "- |
||
12 |
PPE 防止高處作業(yè)墜落的防護用品:防止從高處墜落的個人防護裝備(ISU)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13 |
手部防護:防止機械沖擊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14 |
手部防護:防止振動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II 防化學劑的個人防護設備 |
|||||||
15 |
服裝隔離化學因素(包括用于防御生物制劑)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16 |
呼吸防護:個人呼吸防護隔離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17 |
呼吸防護: 個人呼吸保護過濾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18 |
特殊防護服,包括防護服過濾化學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19 |
眼睛防護:個人眼睛保護(護目鏡)的化學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0 |
手部防護:化學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1 |
PPE腳部防護(鞋):化學品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III .防輻射的個人防護設備 |
|||||||
22 |
絕緣或隔離防護服,以保護皮膚和呼吸系統(tǒng)免受放射性物質(zhì)的侵害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23 |
放射性物質(zhì)的個人呼吸防護(包括過濾)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4 |
防止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的特殊防護服;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5 |
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的鞋子/靴子;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6 |
手部保護:防止放射性物質(zhì)和電離輻射;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27 |
眼睛和面部防護:保護免受電離輻射 |
- "- |
- "- |
1C, 3C, 4C, 5C,6C |
- "- |
||
IV四 高溫和/或低溫的個人防護 |
|||||||
28 |
特殊防護和手部保護防止對流熱,輻射熱,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29 |
特殊防護服和手部保護,免受低溫影響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0 |
PPE腳部(鞋)防護高溫和(或)低溫,與受熱表面接觸,熱輻射,火花和熔融金屬飛濺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1 |
PPE頭部防護高(低)溫度,熱輻射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2 |
眼部(護目鏡)和面部(面部防護罩)來自熔融金屬飛濺和熱顆粒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V 防止電弧,非電離輻射,電擊(包括屏蔽)的熱危害的個人防護設備,以及靜電的影響 |
|||||||
33 |
防止電弧熱風險的特殊防護服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34 |
PPE面部防護:電弧的熱危害(保護罩面部)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5 |
PPE腳部防護(鞋):電弧的熱危害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6 |
內(nèi)衣耐熱,耐熱手套頭套,不受電弧的熱危害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7 |
特殊服裝和其他個人防觸電保護(包括屏蔽),靜電,電氣,電磁場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 "- |
||
38 |
眼部防護:護目鏡(護目鏡)和面部(面部防護罩)不會暴露在電磁場中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39 |
防靜電的個人防護設備 |
Declaration |
first |
3D, 4D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40. |
電介質(zhì)個人防護,防止暴露在電流下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VI . 佩戴特殊信號增加能見度 |
|||||||
41 |
佩戴特殊信號增加能見度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VII .七 PPE皮膚病 |
|||||||
42 |
PPE防護皮膚病 |
certification |
second |
1C, 3C, 4C, 5C,6C |
按照聯(lián)合國UN計劃 |
||
VII I . Complete PPE
|
|||||||
43 |
Complete PPE |
integrated tools for individual protection confirmed compliance implementation in forms and schemes under- confirm compliance with their constituents. Compatibility elements means individual protection formally declared applicant based on their own evidence |
聯(lián)系我們:上海經(jīng)合工業(yè)設備檢測有限公司/俄羅斯EAC證機構中國代表處
電話:021-36411223 36411293
郵件:eac@cu-tr.org
手機微信:1862186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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