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聯盟
2012年6月15日第33號
TR CU 026/2012“關于小型船舶的安全”
前言
1. 本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是根據2010年11月18日白俄羅斯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技術法規(guī)共同協定制定的。
2. 制定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的目的是在海關聯盟技關稅區(qū)內制定對游艇,小型船舶、救生設備和小型船舶設備具有管制要求,確保在海關聯盟技共同關稅區(qū)內流通的游艇,小型船只、救生設備和小型船只設備的自由流通。
3. 如果與小船有關的其他海關聯盟的其他技術法規(guī)對游艇、救生船舶設備和小型船舶設備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不與要求相矛盾根據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制定的,游艇、救生設備或小型船只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的要求。
第1條 范圍
4. 本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適用于在海關聯盟技成員國共同關稅區(qū)內流通的游艇,小型船舶、救生設備和小型船舶設備,以及設計、建設、運營(包括報廢和維修)、清算和處置。
本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的要求適用于附件1所列的小型船舶、救生設備或小型船舶設備。
海關聯盟的這項技術法規(guī)規(guī)定了對游艇,小型船只、救生設備和小型船只設備的要求,以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財產、環(huán)境、動物和植物生命,以及誤導消費者(用戶)的預防措施。
5、本海關聯盟技術規(guī)定不適用于:
a) 海、河船舶的救生艇和救助艇;
b) 制造商聲明的專為比賽設計的運動船,包括賽艇和訓練(訓練)船;
c) 帆下沖浪板、充氣氣球和其他水上景點設施;
d) 有源沖浪設備和其他類似的有源設備;
e) 實驗用小船舶;
e) 氣墊船和水翼艇;
g) 娛樂潛艇;
h) 重量不超過 100 公斤(含)的小型船舶
6. 在海關聯盟共同關稅區(qū)內流通的游艇,小型船舶、小型船舶設備、救生設備,必須符合海關聯盟的本技術規(guī)定。
第 2 條 定義
第3條 市場流通規(guī)則
小船、救生設備和小船設備,如果符合海關聯盟的技術規(guī)定,并通過其在市場上的產品流通EAC標志的標志,則允許在市場上流通海關聯盟成員國根據本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第8條的規(guī)定。
小型船舶的調試日期為其國家注冊日期。
未確認符合海關聯盟本技術法規(guī)要求的小型船舶、救生設備和(或)小型船舶設備,不得在市場上打上的產品流通EAC標志,不得在市場上流通。
證明在放行時符合海關聯盟技術法規(guī)要求的文件是:
對于小型船舶,其符合性評估(EAC認證)以入級形式進行 - 小型船舶入級證書;
對于小型船舶、救生設備和小型船舶設備,其合規(guī)性評估(認證)以認證的形式——EAC合格證書。
第4條 小艇、救生器具和小艇設備要求
在海關聯盟共同關稅區(qū)內流通的小船的技術特性必須與小船制造商隨附的技術文件中聲明的技術特性和指標相符。
第5條 小型船舶營運及回收利用要求
第6條 監(jiān)管對象的確定
第5條 EAC合格評定
第 8 條 在關稅同盟成員國市場上使用EAC標志進行標識
第9條 保障條款
海關聯盟《關于小型船舶安全的技術規(guī)定》附錄1
受海關聯盟法規(guī)管轄的小型船舶、救生器具和小艇設備清單
1、小型船舶
2、小型船舶設備:
1) 船體發(fā)動機和船尾驅動電機的防火設備;
2) 外置電機離合啟動保護裝置;
3) 方向盤、舵機和電纜組件;
4) 油箱和軟管;
5) 工廠制造的艙口和窗戶。
3、救生用具:
1) 救生衣;
2) 救生圈;
3)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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